1.教育部國 104 年 5 月 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034446C 號函公告續招原則,請詳附件。
2.摘要如下: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辦理免試續招:
(1)國立學校:續招前之各招生管道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之平均班級人數,未達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三十五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三十五人或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二十五人之最低成班班級學生數。
(2)私立學校:續招前之各招生管道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總數,未達該校核定總招生名額。前項第一款之最終錄取且報到學生之平均班級人數,包括外加特殊身分學生;第二款最終錄取且報到之學生總數,不包括以外加名額錄取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