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本府教育局 110 年 8 月 31 日准簽辦理。 |
二、 | 查修正後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略以,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同法第 6 條第 7 項規定略以,教師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比照第 5 條第 3 項規定程序辦理。同法第 11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運動教練等有第 5 條第 3 項申請留職停薪或第 6 條第 7 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情形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
三、 | 準此,本市各市立學校、幼兒園有前開留職停薪教師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或提前復職、延長留職停薪情形者,其辦理方式如下: |
(一) | 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 |
(二) | 須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函報本府教育局備查。 |
四、 | 檢附「桃園市各類教師留職停薪應報送方式一覽表」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