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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並自111年1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人事室
人事主任
-
重要公告
| 2021-12-16 | 點閱數: 158
說明:
一、
檢送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 份。
二、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新增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 1 年之聘僱人員(含職務代理人)為補助對象。
(二)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40 歲以上未滿 50 歲之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調整為每人每 2 年新臺幣 4,500 元。
三、
各機關學校 111 年度所需增加經費請自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112 年度則按補助基準編列預算。
1) 1110101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