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國教署 111 年 4 月 20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10049423 號函及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 9 條第 6 項、第 7 項及第 8 項規定辦理。 |
二、 | 請貴校依下列規定辦理僑生申請分發入學事宜,並依學生志願就讀學校類型分別造具「申請分發入學名冊」(格式如附件)及下列規定於 111 年 5 月 20 日前函報辦理(申請五專請函報教育部、申請高中職請函報國教署,本案請依期限檢具相關資料報核,如逾期或未附證明文件者,恕不受理。): |
(一) | 經由教育部 110 學年度之前分發入學國民中學有案者,於國民中學畢業當年,得依在校學習表現成績及其志願分發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就學。但申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以華僑高中為限。另申請分發就讀私立學校者,應先取得擬就讀學校同意函。 |
(二) | 申請分發學生填列志願就讀學校類型,請擇一選填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例如選填高級中等學校者,不得再選填五專),並應檢附在校學習表現成績證明及教育部原核准分發文件影本提出申請。 |
(三) | 申請分發高級中等學校之名冊,請備文逕送本署辦理;申請分發專科學校五年制學生,請另行造冊備文逕送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辦理。 |
(四) | 申請分發學生不得享有參加免試入學或特色招生入學之升學考試優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