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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教學組長 - 其它 | 2022-08-01 | 點閱數: 141

桃園市政府 111 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第 4 次公告甄選簡章
一、 依據
(一)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5 條規定。
(二) 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三) 111 年度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補助計畫。
二、 目的
(一) 落實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所定原住民族語言保存、發展、使用及傳習。
(二) 協助行政機關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復振工作。
三、 主辦機關:桃園市政府
四、 報名資格
(一) 甄 選職稱: 原住民族 語言推廣人員
(二) 資格條件:
1. 歡迎具原住民身分者報名。
2. 具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含)以上或「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者。以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中高級資格應徵者,應於到職後 2 年內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最遲於 113 年報考並於 114 年 3 月通過)。
五、 報 名日期: 自公告日起至 111 年 8 月 15 日止。
(一) 以掛號郵寄本局教育文化科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職務」 以郵戳為憑 )),並請致電確認於截止日前送達本局,逾期恕不受理。
(二) 親送至本局教育文化科吳先生收 請於 111 年 8 月 15 日下午 5 時前送達本局,並以本局收文戳章時間為憑,逾時不受理。

六、 甄選名額:共計 8 名
(一) 市府: 1 名。
(二) 本市各區: 7 名(阿美族 1 名、泰雅族 2 名、布農族 1 名、賽夏族 1 名、卑南族 1 名、太魯閣族 1 名)。
(三) 本次徵才得視需要, 增列候補名額 6 名(各缺額按其所屬族群備取 1 名) ),候補人員依序遞補原公開職缺或職務相近、職責程度相當之職缺,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3 個月,如候補期間遇本補助計畫終止辦理,即喪失候補資格,本局將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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