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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重要公告 | 2015-08-19 | 點閱數: 531

104 年度第 1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申請事宜
一、申請對象: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及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
二、申請期限: 104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三)以前填具申請表一份(如附件)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
三、檢附證件:
(一)國小及國中子女免附證明,惟於本校第一次申請時須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以確認親子關係。
(二)高中(職)以上子女須檢附已註冊之學雜費收據正本。
(三)就讀夜間部之未婚子女,請另行檢附無職業切結書或工讀薪津每月平均工資未達勞工基本工資 (20008 元)切結書(請向人事室領取切結書)。
四、本校申請人請本崇法務實及誠信原則提出申請,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包括離婚、分居者), 其子女 教育補助費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複申請,如有重複或不實之申請,除追繳補助費外, 並應負相關行政懲處及法律責任。
五、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六、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依表訂數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外,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七、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八、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九、其餘注意事項,請參閱申請表相關規定或洽詢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