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桃教高字第 1110103105 號 函
主旨:轉知教育部修正「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認可作業須知」,名稱並修正為「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進修認可作業須知」,業經教育部於 111 年 10 月 25 日以臺教師(三)字第 1112604523A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10 月 25 日教師(三)字第 1112604523B 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edu.law.moe.gov.tw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