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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重要公告 | 2023-03-20 | 點閱數: 153

一、查「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實施要點」第 4 點規定略以,各機關對於所屬人員任本職務滿三年者,應依規定每年定期檢討辦理遷調,但如有特殊情形且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二、旨揭條文規定修正部分經查閱比較新舊法令 (https://reurl.cc/eXLlqL) 後重點歸納如下:

  (一)增訂與民眾接觸密切之各項涉及廉政風險業務之主辦機關,得自行就業務特性範圍,訂定遷調規定,惟遷調期限不得高於前述規定。(第四點)

  (二)增訂各機關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如其他法令另有規定遷調期限者,依其規定辦理。(第四點)

  (三)增訂親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情形,得不予遷調。(第五點)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