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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教學組長 - 其它 | 2023-03-20 | 點閱數: 66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桃原教字第 1120003744 號 函
主旨:有關本局辦理「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申請表件及要點規定,請貴單位惠予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辦理。
二、獎勵對象:
(一)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族語認證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
三、申請期限及程序:
(一)申請期限: 112 年 4 月 1 日至 112 年 4 月 30 日止。
(二)辦理地點:
1、學生: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2、一般民眾: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敬請貴單位將申請案件造具清冊並完成第一階段初審作業,至遲於 112 年 5 月 30 日前,將紙本申請文件函送(紙本發文)至本局(受文者: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清冊請由貴單位逐一核章,另將該 WORD 檔電郵至 10076313@mail.tycg.gov.tw ,俾利辦理第二階段複審。
五、不予獎勵之情形如下:
(一)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二)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三)已獲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六、請貴單位依本文第七點網址內檢核表單繳件,俾利辦理複審作業進度及後續相關事宜。
七、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案請至本局官網( https://ipb.tycg.gov.tw/ )「業務資訊」之「教育」頁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