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 112 年 3 月 27 日臺教師(一)字第 1122600828A 號函辦理。
二、 旨揭防護措施處理原則,請考生務必遵照辦理,以共同維護全體參與人員之健康安全。
三、 相關細節或疑義請逕洽各區主委學校(聯絡資訊詳如附件),如有未盡事宜,請於測驗前隨時留意各區主委學校公告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