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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重要公告 | 2023-05-22 | 點閱數: 66

一、依據本府政風處 112 年 5 月 16 日桃政安字第 1120003062 號函轉內政部 112 年 4 月 28 日內授移字第 1120911130 號函辦理。相關文號:本局 109 年 3 月 16 日桃教政字第 1090022484 號函。

二、「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下稱本辦法)已於 112 年 4 月 26 日修正,旨揭申請須知配合修正摘要如下:
  (一)本辦法第 3 條第 4 項增訂「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人員」,爰申請須知第 2 點適用對象及第 3 點申請事由配合修正納入是類人員。
  (二)為明定變更行程應提出申請及建立公務員返臺通報之完整 管理機制,爰增訂申請須知第 5 點應備文件含同行團員名單、第 6 點赴大陸地區行程變更處理方式,及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上傳至「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下稱線上系統)。

三、各級公立機關學校赴大陸人員依本辦法第 10 條及申請須知第 6 點規定,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於返臺後 7 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並送交所屬機關政風單位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二)各政風單位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於收到「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後 7 個工作日內上傳至線上系統(https://niapsa.immigration.gov.tw/)。
   (三)首次使用線上系統須以政府機關單位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登入線上系統進行註冊。

四、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