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教育部函頒「全國」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補休期限及轉任後續行補休規定,摘述如下:
(一)實行補休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 2 年內補休完畢。
(二)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