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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重要公告 | 2023-07-06 | 點閱數: 121

一、有關教育部函頒「全國」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補休期限及轉任後續行補休規定,摘述如下:

  (一)實行補休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 2 年內補休完畢。

  (二)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