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桃教小字第 1120063737 號 函
主旨:轉知有關「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辦理本會訂定之補助要點各項活動,其補助要點名稱及補助額度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 112 年 7 月 3 日原民教字第 1120033597 號函辦理。
二、為促進政府、民間與個人攜手推展原住民族語言保存、研究、傳習、推廣等工作,擴大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推廣力度與廣度,達到永續傳承目標,原民會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28 條規定訂定旨揭補助辦法。
三、旨揭原民會訂定之補助要點含以下 6 種規定: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及自治事務補助作業要點。
(二)推展原住民族社區衛生保健服務作業補助要點。
(三)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
(四)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補助要點。
(五)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補捐助實施要點。
(六)推展原住民族音樂產業補助要點。
四、依上開 6 種補助要點申請之活動,其補助額度依據旨揭補助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依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得比原補助要點最高補助額度增加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