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旨揭疾管署宣布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5 日(以篩檢陽性日為準)起,各機關學校人員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如有請假需求,依各類人員適用之請假規定辦理;亦即因 COVID-19 篩檢陽性輕症或無症狀有請假需求者,應依相關規定(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請病假或其他適當假別。
二、公務人員依案內說明三,有關 COVID-19 篩檢陽性輕症而無法出勤人員,機關核給至多 6 日病假及該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計算及考績等次考量等規定,自 112 年 8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
三、教師部份請俟教育部及教育局來函配合辦理。
四、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