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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重要公告 | 2023-08-30 | 點閱數: 187

一、欲申請 112 學年度第 1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同仁,請洽人事室登記,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請檢附繳費收據,並於112年 9 月 22 日(星期五)前檢據送至人事室彙辦。

二、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一)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二)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三)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以示負責。又以轉帳或信用卡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及繳費轉帳證明。

三、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研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或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含 12 年國教學費補助),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如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已領有政府補助,不得再行申請子女補助)

四、又未具上開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五、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六、夫妻同為公務人員者,應自行協調其中一方報領,不得重複報領。

七、公教員工之子女如已有職業而未能自謀生活或雖無職業但已結婚者,均不得請領教育補助費。另公教人員之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六個月平均工作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 18780 元),超過勞工基本工資,以有職業論,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八、子女就讀研究所者,不在教育補助範圍內。

九、有關 2 、 3 年制專科畢業生再考取大學 2 、 3 年級,其在校肄業期間,准照規定發給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一案,自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 98.2.4 院授人 09800606801 號函)。

十、申請表請至本校網頁最新公告下載或至本室索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