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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重要公告 | 2015-11-02 | 點閱數: 527

桃園市政府 104 年 10 月 23 日府人考字第 1040276914 號函辦理
主旨:為杜絕酒後駕車情形,重申本府同仁應落實酒後不開車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
說明:
一、為維護公務紀律,落實以身作則,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決心,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處理原則業於 103 年 3 月 18 日以府人考字第 1030061414 號函發布在案。
二、邇來,有部分同仁因酒後駕車未依規定於事發 1 週內主動告知情形,且審酌本府同仁酒後駕車,不論肇事與否,均將影響機關形象,甚至造成個人及他人生命財產損失,爰請各機關利用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加強宣導所屬人員「酒後不開(騎)車」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且遇有同仁酒駕行為,應依前揭處理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