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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重要公告 | 2023-10-05 | 點閱數: 227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9 月 19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20121278 號函辦理。

二、查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非營利幼兒園:指協助家庭育兒與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安心就業、促進幼兒健康成長、推廣優質平價及需要協助幼兒優先教保服務為目的,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之私立幼兒園:……。」

三、次查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中小學教師)職前曾任已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之私立幼兒園教師之年資,如任職時服務單位未建立與公立學校教師一致之敘薪制度,參照本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依其初任時所具學歷起敘,將服務成績優良年資逐學年度晉級、換算任職期間各學年度之薪級,依第 2 條第 1 款規定認定之;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所定服務成績優良認定,中小學教師曾任已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之私立幼兒園教師年資,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

四、綜上,非營利幼兒園屬私立幼兒園,爰公立學校專任教師職前曾任非營利幼兒園教師之年資,其敘薪作業,請依本條例及本辦法有關私立幼兒園教師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