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本案前以 102 年 12 月 3 日桃教中字第 1020074932 號函公告相關辦理規定,合先敘明。 |
二、 | 學習時數不完整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學生及非應屆畢業生多元學習表現積分之採認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學習時數不完整學生: |
1、 | 係指從海外地區轉學入國中階段就讀,因原海外學習成績轉換不易,以致免試入學成績採計時未能有完整國中階段學習成績之學生。 |
2、 | 依據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均衡學習項目之採計為「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及格者各得 3 分;未達標準 0 分」,倘此類學生未有完整五學期成績,考量實務,同意依實際在臺灣就讀學期平均成績予以採認。 |
3、 | 另其餘品德表現、服務表現、才藝表現及體適能等積分則請依實核算。 |
(二) | 縮短修業年限學生: |
1、 | 係指依據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縮短修業年限之學生。 |
2、 | 請依實際就讀學期平均成績採認均衡學習項目成績,其餘品德表現、服務表現、才藝表現及體適能等積分則請依實核算。 |
(三) | 非應屆畢業生: |
1、 | 本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規定「非應屆國中畢業生得向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提出申請參加免試入學,參加當年度國中教育會考,並採計其國中就學期間之成績或紀錄,採計分數由免試入學招生委員會審查小組審查認定之」。 |
2、 | 準此,請貴校協助追蹤輔導非應屆畢業生,並提供相關在學期間之成績或紀錄,俾利其報名參加 105 學年度免試入學。 |
3、 | 另是類學生於準備參加 105 學年度免試入學期間,所進行之服務學習時數同意予以採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