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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重要公告 | 2024-01-24 | 點閱數: 55

一、本案係因 113 年 1 月 3 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36 條條文,已刪除被保險人需繳付公教人員保險保費滿 280 日分娩或滿 181 日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


二、配合上開公保法之修正,並基於立法院於 113 年修正公保法 增訂「生育給付」時作成有關「生育給付應改由本保險準備金支應,政府不得再以其他非法制化之生活津貼名義給與生育補助」之附帶決議,本人分娩或早產之生育給付回歸各社會保險,支給數額相同,尚不影響當事人權益。


三、爰此,刪除刪除生育給付二:「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 280 日分娩或未滿 181 日早產」方得列為公保生育給付發放對象之規定。

四、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