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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輔導組長 - 重要公告 | 2015-12-10 | 點閱數: 537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 10403203101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裁罰基準及逐條說明各 1 份(03203101A0C_ATTCH3.docx 、 03203101A0C_ATTCH4.docx)
主旨:「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業經本府於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9 日以府教學字第 1040320310 號令訂定發布施行,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為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36 條所定罰則,針對本府所主管學校違反性平法事件行為,進行妥適及有效之裁處,並建立執法公平性,提升公信力,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爰訂定本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以下簡稱本裁罰基準)。
二、檢附裁罰基準及逐條說明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