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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重要公告 | 2024-02-19 | 點閱數: 79

 

一、教育局為預估編列 114 年公教員工退休人數及所需退撫預算,請欲申請 114 年退休同仁於3 月 8 日(五)前填寫附件「退休登記申請書」至人事室登記辦理,逾時視為無意願。

二、113 年已申請退休在案之同仁,教師原則以 113 年 8 月 1 日為預定生效日續編列預算,公務員原則以 113 年 12 月 31 日為預定生效日續編列預算,若需更改預定生效日或不申請 113 年退休,且尚未填寫退休申請(放棄)書者,請於2 月 23 日(五)前至人事室登記

三、自願退休(有退休意願之同仁請先檢視是否符合退休資格):     
  1 、申請 114 年退休之公教人員欲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年資與年齡之合計數,(A)公務人員須達指標數 89 且年滿 55 歲;(B)另教育人員須達指標數 83 以上,且年滿 50 歲。(其餘各種成就領月退或一次退條件請詳參附件「114 年退休登記申請書」)
  2 、查惟如於教職員退撫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 18 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 27 條第 1 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四、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21 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準。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建議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 112 年 8 月 1 日為原則。

五、未於本次教育局辦理 114 年退休申請調查時提出,嗣因特殊原因(如罹患重病)須申請 114 年專案退休者,各校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報經教育局提出。

六、為使經費能有效運用,請同仁審慎思考個人生涯規劃後提出。如確定不會在 114 年退休,但有想要了解自己的資料和資格是否符合退休條件,請參考本次公告所列附件,於平日上班時間至人事室洽詢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