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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重要公告 | 2024-02-26 | 點閱數: 85

一、依教育部 112 年 12 月 8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4203584B 號函及 113 年 1 月 30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0129812 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函釋係針對教師待遇條例自 104 年 12 月 28 日後,私立中小學教師轉任公立中小學時辦理敘薪之補充規定,摘述重點意旨如下:

 (一)原規定私立學校教師轉任公立學校時,依初任教師之學歷起敘,並依年資提敘薪級;其已取得較高學歷者,並依規定辦理改敘。
 (二)旨揭解釋令則補充規定: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依上開規定辦理敘薪時,倘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並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
 (三)補充規定發布前已經教育局審定之薪級,得依本函釋重行敘定教師薪級,並溯自原處分生效日生效,另應配合辦理後續教師成績考核更正事宜。

三、經人事室檢視旨揭解釋令補充規定中,本校無人同時符合「105 學年度後初任公立學校教師(初任敘薪適用教師待遇條例)」、 「具私立學校專任教師年資」及「任職私校後至初任公立學校前,取得碩(博)士學位改敘」等三大檢視標準條件,故無人適用前開規定而需辦理重行審定初任敘薪作業

四、本案事涉同仁重要多項權益,為免疏漏仍公告周知,提醒倘有同仁符合前開情事者, 請洽人事室確認後,另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