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本次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業依行政院組織法第六條規定,於 101 年 2 月 6 日組織調整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及配合體例,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 3 條、第 7 條及第 14 條) (二)、為激勵公務人員工作士氣及適度反映職責程度給與報酬,修正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 9 條)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