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校112年9月6日票選及公開開票結果及113年8月12日准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略以,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同條第3項規定略以,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三、次查教評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4項規定略以,本會選舉委員選(推)舉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
四、本校112學年度教評會委員任期自112年9月1日起至113年8月31日止;茲以本校未兼行政職教評會委員1人自113年8月1日起介聘調任本市國中,另1人則自同日經本市教育局審定退休生效,爰依前開規定自是日起由本校於112年9月6日公開票選未兼行政職候補委員第一順位劉○聖、第二順位趙○芬進行遞補,並經前開說明一准簽核可在案。
五、詳細遞補名冊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