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來文附件 3「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廢止總說明,該規定廢止原因如下:
(一)茲因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服務法第 12 條已明定公務員每日、每週辦公時數與每週休息日數。
(二)另前開條文並規定公務員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輪班輪休人員勤休相關事項,均由總統府、五院、國安會分別或授權所屬機關訂定之。
(三)爰此,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4 款規定「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廢止本辦法。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