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6 條規定略以,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並得區別職務性質,分別訂定。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
二、本校原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為 99 年 1 月 18 日修正,納入護士及護理師為第二陞遷序列、佐理員為第一陞遷序列。惟護理人員之遴用應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不列入陞遷序列表;另本校現行編制表已無佐理員編制,應予刪除。
三、本案業經本校 113 年下半年及 114 年上半年公務人員考績暨甄審委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自民國 113 年 9 月 10 日起生效。
四、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