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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重要公告 | 2024-09-15 | 點閱數: 63

一、中秋節期間,請同仁落實「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有關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相關廉政倫理事件之處理程序,說明如下:
 (一)「餽贈財物」:除有本規範第 4 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二)「邀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 7 點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本規範第 10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二、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 11 點規定,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三、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歡迎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 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 )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四、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