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113 年 7 月 11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35502391 號函及本局 113 年 7 月 19 日桃教小字第 11300664891 號函辦理。 |
二、 | 旨案重申重點摘錄如下: |
(一) | 實施對象:本局轄屬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高級中等學校國中部或國小部)、編制內現職教師(含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以下稱教師)。 |
(二) | 本計畫補助認證考試報名費場次業已確定如下(期程見附件 1 ): |
1、 | 教育部 113 年度第 2 次及 114 年度第 1 次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且限擇 B 卷或 C 卷應考,每師每試新臺幣(以下同) 250 元。 |
2、 | 客家委員會 113 年度第 2 次及 114 年度第 1 次中高級以上客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每師每試 250 元。 |
3、 | 國立成功大學 2024 年秋季,且限擇「教育部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試題應考者,每師每試 2,500 元。 |
(三) | 申請原則: |
1、 | 教師於參加本計畫指定補助之認證考試,且無任一節次缺考或違規情形者,得申請報名費補助。 |
2、 | 已完成認證測驗之教師請檢附蓋有到考證明章之准考證或成績單等證明文件向任教學校申請,由貴校彙總後,依期限寄送本局申請補助。 |
(四) | 申請方式: |
1、 | 請貴校於期限前彙整並審查申請資料,核算補助經費申請總額,填寫補助申請名冊(附件 2 :申請人須簽名)及前兩場認證考試補助經費清冊(附件 3 )核章後寄送本局。 |
2、 | 經國教署核定後,將另案撥付補助經費。 |
(五) | 注意事項: |
1、 | 請貴校據實填列經費申請表(經費清冊與申請名冊各 1 份)正本經核章(校長須核蓋正章)及檢附佐證資料(准考證或成績單影本),檢核無誤後,免備文寄(遞)送至本局申請。 |
2、 | 客語及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測驗考生准考證或成績單影本,請蓋「與正本相符」章及承辦人職章。 |
3、 | 相關證明文件資料正本(准考證或成績單),由學校自行檢核留存,並應配合後續相關查察作業。 |
4、 | 本補助計畫倘有申請不實,並經查核屬實者,將追繳補助經費,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