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桃園市政府 113 年 10 月 30 日府人力字第 1130304601 號函轉銓敘部 113 年 10 月 25 日部管三字第 1135756180 號書函辦理。
二、為簡化作業程序,自即日起請各機關人事人員於辦理機關所屬人員更名或更齡作業時,毋須附當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籍謄本等相關證明文件一案,請查照。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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