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3 年 11 月 29 日桃教高字第 1130101337 號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 年 10 月 14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0112833 號函辦理。
二、有關國教署就學校所報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案件常見瑕疵情形及作業疑義應注意事項摘述如下:
(一)各校應就性別案件作出議處決定前,由教評會通知被害人限期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意見。
(二)學校教評會據性平會調查報告建議而審議教師解聘或停聘案時,仍應論明不得聘任為教師或停聘之期間之理由,尚非僅就性平會處理建議逕予投票議決。
(三)學校審議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致擬予終局停聘教師者,應充分論述其情節是否未達解聘程度,而非逕予投票議決;另應明示該違反行為所涵攝之具體法規為何。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