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13 年 11 月 29 日桃教高字第 1130115359 號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1 月 19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30133490 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17 條規定:教師執行校事會議或調查小組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未支領出席費教師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三、惟倘須配合事件調查之教師及相關人員,應以調課方式或無課務時配合調查小組之調查,不宜以公假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方式辦理。
四、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