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作業注意事項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第 2 點:適用對象增列測量助理,並配合行政院相關規定,將「臨時人員」名稱修正為「約用人員」。
(二)第 3 點:增訂申訴管道應公開揭示及每日查收申訴受理情形之規範。
(三)第 6 點:為強化調查公正性,增訂專案小組委員中外聘專家學者比例之規定。
(四)第 7 點:增訂調整職務及調查時程至多為一個月,必要時經機關首長同意得延長一個月,以一次為限之規定。
(五)第 7 點:調整調查小組組成時效由「七日」改為「七個工作日」。
(六)第 7 點:修訂審議案件成立後應作成懲處、其他適當處理以外,新增「調整職務」之處理選擇。
(七)第 10 點:明訂各機關對於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舉發人、證人或其他提供協助參與辦理案件人,禁止不利處分之規定。
(八)第 11 點:訂明專案小組審議之准駁決定應以書面附記理由通知當事人。
二、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