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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教學組長 - 重要公告 | 2024-12-25 | 點閱數: 59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2 月 18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32604231 號函辦理。
二、 本案課程依據《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辦理,總學分數最低應修 12 學分,包含「原住民族教育基礎與方法課程」及「原住民族教育實踐課程」,實際開設課程及學分數由各師資培育大學規劃。
三、 教育部將依調查需求及教師名單,協調師資培育大學於寒暑假或適宜時間規劃旨揭開班事宜。薦送資格如下:
(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具備合格教師證書之在職專任正式教師。
(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且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為三個月以上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具備學校提供之在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