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 114 年 1 月 21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42600111 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學分班薦送對象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且具備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及「CEFR B1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者,請貴校考量推動雙語教學之師培需求,依下列資格順位薦送名單,並請以實際參與雙語教學授課、非英文科專長教師優先: |
(一) | 第一順位:參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國民中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或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
(二) | 第二順位:參與本市自辦雙語計畫之在職專任教師。 |
(三) | 第三順位:參與本市自辦雙語計畫之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
三、 | 請確實檢核旨揭調查表薦送名單: |
(一) | 請確實檢核後勾選「參與雙語相關計畫情形」,其中,參與國教署 114 學年度「補助國民中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者,將以國教署核定結果為準。 |
(二) | 倘教師業錄取本市 113 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現職教師雙語增能學分班,本局將不重複薦送至教育部。 |
(三) | 旨揭調查表各欄位資訊請完整正確填寫,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當事人同意將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提供予教育部所分配之開班大學,作聯繫報名事宜使用,並請就表內「資格檢核欄」之各項資料確實進行檢核。 |
四、 | 旨揭學分班開班地點,教育部將於調查各縣市教師進修需求後,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班,課程預計辦理期程說明如下(實際情形依各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公告為主): |
(一) | 第一階段(實體課程, 54 小時): 114 年 7 至 8 月。 |
(二) | 第二階段(線上課程, 36 小時): 114 年 9 至 12 月。 |
(三) | 第三階段(實體課程, 18 小時): 115 年 1 至 2 月。 |
(四) | 第四階段─回流(實體課程, 6 小時): 115 年 7 至 8 月。 |
五、 | 參與旨揭學分班之國中教師於修畢課程後,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一) | 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二) | 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 5 年內( 119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前開通過證明,始得依本學分班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申請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六、 | 檢附薦送名單調查表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