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3 月 24 日桃教人字第 1050021491 號函辦理
主旨: 為落實本市市立各級學校嚴守行政中立。
說明:
一、 依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105 年 3 月 18 日桃人考字第 10500015731 號函辦理。
二、 依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復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7 條及第 9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亦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是以,教師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政治團體及助選活動;又校長、兼任行政職教師及職員,於下班後亦不得有站台輔選或助講等行為。
三、 因近來有民眾檢舉,本市某國民小學於尾牙餐會中疑似有替政黨進行輔選行為,家長會成員雖非中立法適用或準用對象,惟為顧及社會觀感,於主辦相關活動邀請學校教職員工參加時,亦應提醒與會人員不宜有任何站台輔選及助講等行為,請貴校(園)於適當時機宣導依前開規定辦理。
四、 檢附桃園市政府人事處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