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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重要公告 | 2025-03-25 | 點閱數: 64

一、依據教育部114313日臺教師()字第1142600526C號函暨「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教育部為辦理藝術教育相關業務,規劃於114學年商借公立學校優秀教師2名至教育部擔任行政工作,資格及工作內容如下:

 ()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或辦理藝術教育相關工作者優先考量。

   3、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商借期間自11481日至1157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商借期間合計不得超過8年。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12樓)。

 ()商借名額:藝術教育科2名。

 ()辦理業務:

   1、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及推廣。

   2、全國學生鄉土歌謠比賽及推廣。

   3、音樂統籌案之會(協)辦事項。

   4、教育部樂器銀行之推動。

   5、督導實驗合唱團。

   6、特色歌謠創作比賽及推廣。

   7、辦理偏鄉藝術美感育苗計畫。

   8、新住民舞蹈比賽及推廣。

   9、專業藝術大學彙辦事項。

 10、推動生活美感與設計創新課程計畫。

 11、跨領域美感素養課程開發計畫之規劃、推動。

 12、幼兒園美感及藝術教育扎根計畫。

 13、師培大學附設實驗小學辦理美感教育研究計畫。

 14、藝術教育推動會課程分組會議之規劃及推動。

 15、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班課程計畫之審核及核定。

 16、其他交辦事項。

三、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447日(星期一)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謝文瑾專員電子信箱:wenchin@mail.moe.gov.tw,連絡電話(02)7736-6309,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四、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