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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人事主任 - 重要公告 | 2016-04-18 | 點閱數: 587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4 月 14 日桃教中字第 1050027609 號函辦理
主旨: 檢送修正「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1 份,詳如說明。
說明:
一、 依據屏東縣政府 105 年 4 月 11 日屏府教學字第 10511032800 號函辦理。
二、 原 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中小學暨幼兒園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款「年資積分」第一目「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審查參考原則漏列「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以採計」一項,惠請協助轉知所屬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