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105 年 4 月 12 日府人考字第 1050086065 號函辦理
主旨: 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學校)人事機構一案。
說明: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4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37673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 依行政院 102 年 7 月 16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20041705 號函訂定之「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第 3 點規定,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 1 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申誡 2 次之懲處。
三、 為避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請各機關(學校)於公開集會、訓練活動或其他相關場合重申酒駕處理原則,提醒公務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務必主動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