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一) 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三年級,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113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
(二) 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二、申請方式:
(一) 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113學年度成績單,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各校自行訂定截止申請日期。
(二) 9月19日(星期五)放學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