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符合資格之同學於115 年 9 月 24 日放學前到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
一、依據僑務委員會 115 年 8 月 31 日僑生輔字第 1150502059B 號函辦理。
二、旨揭獎學金申請資格:
(一)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三年級,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 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 114 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 85 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
(二)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三、請各校辦理相關獎學金作業如下:
(一)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 114 學年度成績單,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各校自行訂定截止申請日期。
(二)請學校詳實審查並核對申請資料後,於本年 10 月 2 日(星期五)下班前將「核獎建議名冊」及「撥款清冊」(如附件)函送僑務委員會,並將名冊及清冊電子檔(原始可編輯檔)以電子郵件寄送僑務委員會聯絡人林郁君小姐( lyc1030@ocac.gov.tw ),以利辦理審查及製作奬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