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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註冊組長 - 獎助學金 | 2017-10-06 | 點閱數: 486

一、依據財團法人桃園市僑蓮文化藝術基金會 106 年 9 月 26 日(106)僑蓮字第 1060926001 號函辦理。
二、申請資格:
(一)設籍本市 6 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中、小學清寒優秀學生(不含補校及一年級新生)。
(二)成績標準:
1、一般學生:平均 80 分以上者。
2、身心障礙學生:平均 60 分以上者。
(三)未有曠課紀錄且功過相抵未受小過以上處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