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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註冊組長 - 獎助學金 | 2019-09-09 | 點閱數: 387
一、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 108 年 8 月 23 日原民教字第 1080052396 號函辦理。
二、 凡符合「清寒」條件之原住民學生【均可申請】,惟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 低收入戶身分之原住民學生(含 1 、 7 年級新生)應請領「教育部學產基金助學金」。
(二) 因教育部「教育部學產基金助學金」取消學生成績限制,故具低收入戶身分之原住民學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 60 分(未受記過以上處分),仍應申請學產基金助學金。
三、 本案「清寒」係指家戶年所得總額在 40 萬元以下者。家戶年所得計列範圍為申請學生之父母、共同居住之祖父母、未婚之兄弟姊妹及已婚共同居住之兄弟姊妹,填具資料必須確實,身分證統一編號必須正確,「共同居住」以「同一戶籍」為界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