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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註冊組長 - 獎助學金 | 2015-09-03 | 點閱數: 631
說明:  
一、 依據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辦理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注意事項辦理。
二、 本學期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 104 年 9 月 30 日止,請各校於開學當週公告受理前開注意事項第二至八條就學費用優待事項,並利用適當場合加強宣導本就學費用優待措施,以維護學生權益。
三、 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請依上開注意事項第十四條規定,檢具申請書(如附表一)及有效證件等,陳報本府核定公費待遇後,再依本文說明五辦理請款事宜。
四、 另上開注意事項第十四條之(六)中規定:「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米者,應檢附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出具未領食米之證明書。」經查八十四年七月以後軍職人員不再發給軍眷實物代金,爰此,申請人檢具撫卹令核發日期為八十四年七月以後者,無須持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未領眷補證明,即可申請就學優待事宜。請各校確認申請人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之文件,以維護學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