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僑務委員會 113 年 9 月 2 日僑生聯字第 1130502176B 號書函辦理。 |
二、 | 旨揭獎學金申請資格: |
(一) | 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三年級,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 112 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 85 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 |
(二) | 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
三、 | 請各校辦理相關獎學金作業如下: |
(一) | 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 112 學年度成績單,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各校自行訂定截止申請日期。 |
(二) | 請學校詳實審查並核對申請資料後,於本年 9 月 27 日(星期五)下班前將「核獎建議名冊」及「撥款清冊」(函送僑務委員會,並將名冊及清冊電子檔(原始可編輯檔)以電子郵件寄送僑務委員會聯絡人林專員逸瑋( iwlin@ocac.gov.tw ),俾利辦理審查及製作數位及紙本奬狀事宜。 |
(三) | 相關審查資料自申請當年度起留校 5 年備查,不需另送僑務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