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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註冊組長 - 獎助學金 | 2024-09-06 | 點閱數: 14
一、 依據僑務委員會 113 年 9 月 2 日僑生聯字第 1130502176B 號書函辦理。
二、 旨揭獎學金申請資格:
(一) 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三年級,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 112 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 85 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
(二) 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三、 請各校辦理相關獎學金作業如下:
(一) 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 112 學年度成績單,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各校自行訂定截止申請日期。
(二) 請學校詳實審查並核對申請資料後,於本年 9 月 27 日(星期五)下班前將「核獎建議名冊」及「撥款清冊」(函送僑務委員會,並將名冊及清冊電子檔(原始可編輯檔)以電子郵件寄送僑務委員會聯絡人林專員逸瑋( iwlin@ocac.gov.tw ),俾利辦理審查及製作數位及紙本奬狀事宜。
(三) 相關審查資料自申請當年度起留校 5 年備查,不需另送僑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