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 2 月 15 日友達(政)字第 2016020022 號函辦理。 |
二、 | 本案補助本市國小在學學生 80 名,每學期每名獎助學金 3,000 元;國中在學學生 77 名,每學期每名獎助學金 4,000 元,相關經費由該基金會於 105 年 5 月前以電匯方式直接撥入核定學校公庫。 |
三、 | 為符合捐贈單位照顧本市弱勢學生美意,請各校審慎評估推薦,本局將依各校推薦總人數及學生家境清寒情形核定獲獎助名單(非推薦即可獲獎),訂於 105 年 3 月中旬公告得獎名單,並請各校續辦。 |
四、 | 補助對象以本市國中小在校家境清寒學生,並有以下書面證明者: |
(一) | 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 |
(二) | 家庭突遭變故,生活陷於困難者,經學校導師出具證明,並檢附事件說明書者。 |
(三) | 家境清寒,致有無力完成註冊,或有學業中輟之虞,經學校導師出具證明者。 |
(四) | 家長非自願性失業經濟頓失依靠,經學校導師出具證明,並檢附事件說明書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