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象及名額:在本縣繼續設有戶籍滿半年以上國民中學清寒優良之九年級在學學生(限本國國籍學生),每學年提供 2 名。
貳、獎學金金額:每學年新台幣伍仟元整獎學金/名。
參、申請條件:
(一)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家境清寒證明者。
2 、父、母(或監護人)其中一人重病在身影響家庭經濟收入者。
3 、父、母(或監護人)其中一人無工作能力者。
4 、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法撫育者。
5 、家庭遇有重大變故,而生活有困難者。
(二)成績:
1 、學習領域學年平均成績 80 分以上。
2 、日常生活表現需為正向、積極且無違法或特殊不良表現之學生並應無小過以上之懲處證明記錄。
註:遇特殊個案未達 80 分以上者,得由導師特別推薦,但仍不得低於 75 分以下。
(三)須具推薦書(導師及主任簽核)
肆、申請時間如下
每學年:每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止收件辦理。
欲申請同學請於時間內至註冊組領取表格。